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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0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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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3/7/9 【点击次数】5302
一、 劳动合同的订立: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其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其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2、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书面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劳动者不补订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2倍工资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支付2倍工资);3、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有下列之一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第40条第1项(工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安排的工作的)、第2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的)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自用工之日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和合同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7、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第40条第1项(工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安排的工作的)、第2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的)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8、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2年,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9、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单位,可解除合同;2、单位有下列之一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1)、未按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4)、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26条第1款(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单位;3、劳动者有下列之一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不合格的;(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本法26条第1款(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下列之一的,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可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合同订立时发生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5、有下列之一,需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裁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1)、破产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因合同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A、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合同的;B、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C、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老人或未年人的;单位依本条****款(长期固定合同)裁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人员,应通知被裁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人员;6、有下列之一的,单位不得依本法第40条(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情形)、第四十一条(裁员20人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有下列之一的合同终止:(1)、合同期满的;(2)、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4)、单位被宣告破产的;(5)、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有下列之一的,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依第38条(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解除合同的;(2)、依36条(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3)、单位依40条(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的情形)解除合同的;(4)、单位依41条第1款(裁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员情形之一:破产重整的)解除合同;(5)、除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44条第1项(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44条第4项(单位破产的)、第5项(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9、经济补偿金为: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标准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支付,向其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指解除或终止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0、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也可要求按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赔偿金;1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合同的,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按当地政府****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12、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13、非全日制是以小时计,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不得约定试用期,可随时终止用工,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得抵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1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5、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16、用人单位有下列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报酬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应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加付赔偿:(1)、未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工资支付劳动者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依法支付补偿金的;17、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8、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19、用人单位任意解除或劳动者任意预告(提前30日或在试用期内提出)或劳动者提出协议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无经济补偿金。
三、 1、女职工禁止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4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经期不得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3级体力劳动;3、怀孕期不得从事3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工作和上夜班;4、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得从事3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劳动,不得延长工作和上夜班。
四、 1、婚、丧假1—3天;2、产假为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1个,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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